经典法律书籍分享

法律类书籍一向小众而沉寂。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经典法律书籍推荐,希望大家喜欢!

经典法律书籍分享

1《刑法的私塾》

(张明楷与弟子的刑法小学堂,历经十年,首次公开)

推荐理由: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

本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2《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何帆法官郑重推荐!)

推荐理由:何帆法官郑重推荐mdash;mdash;人生是个试错的过程,对权利来源和本质的探寻与认识亦然,这本书或许有助于大家少走些弯路,多几分启发。

作者德肖维茨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了权利的来源,用语简练,层层深入,丝丝入扣。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视角和 思维方式 。德肖维茨是美国当今最著名的律师与法学教授,其在中国已经出版的作品都广受欢迎。这本书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权利来自何处。在这本书中,德肖维茨提出了一种全新而令人信服的答案。传统的理论中有权利来自上帝,来自自然法--"天赋人权",来自法律的规定等等说法。德肖维茨既怀疑真的存在位于宪法与法律之外的自然法?我们如何知道自然法说了什么?而权利为什么会随时空不同而变化?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不过是人类法律的产物,为什么我们允许权利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少数人的权利可以胜过多数人的意志,其论证的基础何在?由此,德肖维茨主张权利并非来自上帝、自然、逻辑,或是仅仅来自法律。

3《法的门前》

(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推荐美国法理学 必读书目 《法律之门》中文精编本,美国法最佳入门读物)

推荐理由:《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精华本,原书在美国畅销30多年,历经8版,被誉为英美法的微型 百科 全书。原著90余万字,原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译者邓子滨在原作基础上,新增时下 热点 法律话题,吸取最新观点,精心筛选和编撰,最终凝缩成20余万字,适合读者携带阅读。

《法的门前》结构开放,写作方式新颖独特,素材与观点视角独特, 辩论 与哲思相得益彰。推开法律之门,步入法律迷宫,感受思辨与探索之乐

4《政法笔记(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刘星教授推荐!耶鲁法律博士冯象汉语法学 随笔 巅峰之作。)

推荐理由:《政法笔记(增订版)》文稿来自于冯象先生在《读书》开的专栏文字,以文学的笔意,言说政法领域的大小 故事 ,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hellip;hellip;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的巅峰之作。增订版中增加了冯象先生从未单独发表过的译作《圣经﹒利未记》。

5《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

推荐理由:美国总统位高权重,仍须定期更替,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却终身任职,深居简出,在被称为“大理石神殿”的宏伟建筑内审理案件,发布判决,守护着宪法与公正。一个拥有三亿多国民、上千枚核弹的超级大国,司法公正为何交由这九人守护?在这条司法“流水线”上,作为最终产品的“公正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美国人民又凭什么信任他们的司法能力和职业操守?带着上述疑问,公共事务电视台(C-SPAN)采访了九位现任大法官和三位离任大法官。所有大法官出镜接受一家电视台采访,这在美国历史上尚是首次。这些珍贵的访谈记录,都收录在这本书内。

6《批评官员的尺度mdash;mdash;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

(清华大学刘瑜教授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亲译。荣获第八届文津图书奖、南方阅读盛典2012最受关注年度十大图书等19个各类图书奖项。)

推荐理由: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 广告 ,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以翔实史料、生动笔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为线,串接起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完美展现了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沃伦、布伦南、布莱克、韦克斯勒等伟大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7《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陈瑞华教授十年经典力作!)

推荐理由:《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作者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陈瑞华,是经典著作的再版。本书第一版2000年出版,在法学界很有影响,对于普及程序正义的理念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十年之后作者对全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全部围绕刑事诉讼法的经典格言展开。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面向社会再度普及法学常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全书用格言的形式讲述程序正义的理念,普及法学常识,穿插各种 典故 、寓言、经典案例,读来妙趣横生,不仅适合专业读者阅读,也非常适合普通读者阅读。

8《法学论文写作》

(北大、清华、人大、复旦、交大五大法学院院长推荐!)

推荐理由:《法学论文写作》对论文写作进行了庖丁解牛般得系统讲解,是目前市面上最为系统详实的论文写作指南。语言轻松活泼,被学生评价为最贴心的论文写作图书。

9《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

(献给在城市奋斗的异乡人。梦想,是注定孤独的旅行,路上少不了质疑和不公,但,那又怎样?)

推荐理由:本书有励志,讲述了一名在地方上无权无势无背景的实习律师如何一步步成长为京城知名律师的经过,作者本身十年的律师生涯,从故乡到异乡,从一无所有的北漂到“逆袭”突破,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无论对普通的打工者还是刚从业的年轻律师,都有激励作用。本书有故事,讲述了是作者多年以来办过的具体案例,情节生动,贴近生活,其中不乏国内知名案例,普通读者更有兴趣。

10《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

(2013年十大法治图书,张明楷心血之作,法学经典入门沉寂10年重新问世,让你在刑法思维 方法 上来一次彻底的“革命”!)

推荐理由:时隔十年之后,张明楷老师《刑法格言的展开》全新增订第三版面市。本书是公认的法学经典著作,曾经启蒙无数法学学子步入法学殿堂。本书还是学术与法律实践结合的典范,大量格言结合具体案件展开,鞭辟入里。十年间因无再版,求购者无数。本次再版,内容全面增订,值得期待!

10本简单却不随意的法律入门图书推荐

1《最好的辩护》

推荐指数:★★★

作者艾伦bull;德肖维茨是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法学教授、作家,又是美国当代著名辩护律师,本书是他的辩护实录,作者将案件背景及诉讼过程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叙述和描写。书中不乏精彩的辩护场面,纯熟的辩护技巧,曲折迭宕的案情发展,令人吃惊的诉讼结局。

作者是个及其优秀的律师,过手的案子都称得上个个经典;有一小部分讲到自己的童年,非常有趣;一大部分讲的是接收接手的案子,精彩至极。写书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犹如看侦探小说,又似窥社会一角;令人不禁拍案叫绝。mdash;mdash;ABIGALE

通读下来解决了我一个多年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律师要帮“明显的坏人”打官司。也让我对辩护律师多了一份理解和尊敬。mdash;mdash;Johnny Niu

2《乡土中国》

推荐指数:★★★

费孝通的著名著作之一,作者尝试对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进行深层剖析,深入浅出地讨论了结构之构成、功能、运行体系等等,展现了社会结构是如何支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本书语言流畅,浅显易懂,但是所蕴含之道理发人深省,时至今日仍然是一部非常出色的社会学著作。

其中不少章节对于乡土社会的讨论,让人对于中国现代化以及法治化的路径有进一步的思索。mdash;mdash;马土豆

不愧是大师,全书14篇 文章 ,写得深入浅出,学术文章却写出小品文的味道,很吸引人。搞学术的一定要读,想真正了解中国社会也要读,甚至把它当 散文 看都不错。mdash;mdash;root.gao

3《西窗法雨》

推荐指数:★★★★★

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 文化 ,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大一的时候接触了宪法和法理学都是很原理的东西对于我来说有时候很难懂而这本书中将这些原理结合到了实际的生活中真的让我受益匪浅。mdash;mdash;hostage_117

写的太简单,小学生都看得懂,相比那些深奥难懂的法学著作来说,但是内容不随意,是本好书。mdash;mdash;ohlin

4《历史深处的忧虑》

推荐指数:★★★★★

作者以信件的形式讲述美国现实生活中的故事。生动地介绍了美国法律、政治制度的思想原则,建立与发展过程,操作方式,历史价值以及为实行这套制度已付了的和将要付出的代价。

林达先生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是我目前最喜欢的一套书,朴素的语句简洁明了地描述了美国的社会和发展,让人清晰地了解了“哦原来美国人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mdash;mdash;粗制品

我是看了电子版本的近距离看美国全套,全书从大陆会议开始,对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议会、司法部、制宪、联邦制、黑奴历史与人权抗争、社会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解说,不光逻辑上堪称严密,文字上亦是精美,了解西方必读。mdash;mdash;谢耳朵

5《政法笔记》

推荐指数:★★★★

文稿来自于冯象先生在《读书》开的专栏文字,以文学的笔意,言说政法领域的大小故事,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hellip;hellip;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的巅峰之作。

法科生必读啊~冯象先生不愧为学识渊博的学者,中古文学博士和法学博士都不是白拿的。mdash;mdash;小信封

法律专业的真心推荐,比较有深度,给人一种不同于世俗的启发。mdash;mdash;蒋琴

6《刑法的私塾》

推荐指数:★★★★

本书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书中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好书推荐尽在:)

相比专著算是非常通俗易懂了,重要的是,书所采用的形式决定了内容有很多平时专著中看不到的东西,读来有走出象牙塔非常现实实用的感觉,可以说是不光有理论更富含实践 经验 。mdash;mdash;串串

说实话,本书的任何一个案例都可以作为刑法论文写作的切入点。mdash;mdash;xybwzxy

7《博登海默法理学》

推荐指数:★★★★

本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作者在第一版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

博登海默从鲁滨逊的故事为例谈起,娓娓道来,和那些东拼西凑形成一本大众理论书的教材有天壤之别。前人的心血,让人心生敬佩。mdash;mdash;景泰蓝Ciccy

买的潘汉典版本的,译得很通俗易懂,条理分明。入门书中的战斗机。mdash;mdash;香香王后

8《论法的精神》

推荐指数:★★★★

本书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学的奠基之作啊,不错,法学专业必读数目,老师也一直给我们推荐。内容涉及面很广,虽然是两百年前的作品,但依然很经典。mdash;mdash;昊荡离愁

老师推荐的书,不学法律的也推荐读一读,观点很有趣。不过开始很难,要静下心来读。mdash;mdash;Blair

9《洞穴奇案》

推荐指数:★★★★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借助这个假想公案,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 教育 的理想读本。

我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只觉得所有的赞美之词都已无法涵盖我的感受。这是一座迷人的思维迷宫,牵引你去不断思索、不断追寻、不断提升。当我掩卷时,最纯粹的思考得到的快乐淹没了我,闭上双眼,仿佛看到了满天灿烂星光。mdash;mdash;平林新月

激辩,闪烁着法律智慧。每一种观点、视角都让读者击节。这本书是一本法学经典。mdash;mdash;cfname

10《波斯人信札》

推荐指数:★★★

作者以书信的形式,通过波斯人之口,用一种“陌生化”的眼光来重新审视欧洲文化;不但带领读者领略了18世纪巴黎生活的画卷,更在潜移默化中推行了启蒙思想的教化。

不错的一本书,老孟发达以前的书,很有深意。mdash;mdash;求索者

书的内容也是相见恨晚。mdash;mdash;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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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方面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篇一:《国内私立法律的历史发展道路》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uml;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mdash;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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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学论文写作

作者:何海波

豆瓣评分:8.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4-3-15

页数:336

内容简介:

法学论文写作,有普遍的规范和共通的方法。本书作者在英国读书写论文时,曾在名师指导下受过专门的学术训练,此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做过编辑,对于论文写作有深入的了解。

本书分选题、文献、调查、论证、部件、行文、伦理七个部分,每部分从学生最常见的问题入手,用通俗易懂且轻松有趣的 语言,用详实的例子,细致讲解了法学论文的写作。本书对于法学本科、研究生以及博士生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面市后,将会成为最为实用和贴心的论文写作指南。

作者简介:

何海波,1971年生,浙江天台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旁及宪法和法理。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数部,主要有《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实质法治》、《行政诉讼法》。北大读书期间,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做兼职编辑。毕业以后,曾留学英国杜伦大学(University of Durham),访学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现任《清华法学》杂志副主编。

法学论文的写作技巧 要注意这些方面

1、从题材大小考虑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2、确定论证的主题

3、确定论证的方法

4、研究文章的结构

5、关于文字表述等问题

6、关于构思

法学论文写作技巧(9)

(三)法学论文写作应注意正确地使用法言法语

法学论文的法言法语,要求具有准确性、抽象性、逻辑性和论辩性。准确性应体现出用词贴切和造句恰当;抽象性应体现在概括、简洁和精要、深刻;逻辑性应体现出合乎逻辑合乎事理,严密有序;论辩性应体现在从正面论述和从反面辩驳两个方面。法学学术论文的法言法语,应用法律专业用语。例如,法的本质、国体、政体、犯罪、犯罪构成、罪责自负、证据确凿、定罪量刑、罪刑相应、畸轻畸重、法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自然人、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连带责任、事实婚姻、法定年龄、责任能力,等等。

(四)法学论文起草过程可以采用的两种写作方法

1.一气呵成法。所谓一气呵成法,就是根据已有的材料,按照提纲的先后次序,一鼓作气地、从头至尾把全文写出来。这时,不管在写作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诸如观点不深刻,材料不充实,结构不严谨,以至某些文字不通顺等,一般不作修改,将它们留在全篇初稿完成之后再考虑。采用此法,能使自己思路不中断,集中一切精力和时间将论文的轮廓描绘出来,保证写作的进程。如果在写作过程中为修改或增加观点,考虑如何遣词和造词等停顿下来,就会中断思路,分散精力,妨碍一气呵成。正因为如此,此法是一种最普遍的起草方法,为大多数人所采用。

2.分块合成法。所谓分块合成法,是指作者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先写提纲中自己已考虑得比较成熟的部分,然后写完其余部分,再排列组合成一篇完整论文的方法。采用此法,自己不受提纲中部分与部分之间先后次序的限制,对某一部分认识成熟就写那一部分,然后,再“养精蓄锐”,集中精力“击破”其他相对难度较大、初时考虑还未成熟的部分。上述两种起草方法各有优劣,至于自己采用哪一种,应根据本人的情况决定。

(五)法学论文写作时需正确运用引文和加注

一般而言,法学论文中都会或多或少地有引文和加注。对这两个问题,必须知晓。

1.关于引文问题。所谓引文,是指在法学论文写作过程中,由于论证上的需要,引用经典著作或文献中的内容、法律条款或其他内容的原文。引文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强自己对论题的论证力。引文时应当注意两点:引文在论文中应尽量少而精,切不可求多;引用经典著作、文献资料,不可断章取义,各取所需,而应当按原著的本意引用。引文有两种:第一种是直引,即直接引用经典著作、文献或法律条款中的字、句、段、条、款等,作为论证之根据。直引时应当注意:原则上,直引的内容须与原文相符,不能有任何差异;没有正式公布的文献资料、法律条款、内部文件等内容,一般不得引用。第二种是意引,即对经典文献、法律条款等原文经过作者加工、改写或概括之后引用其主要意思。意引时应当注意:意引写出的内容相对原文应当浓缩;意引的意思必须符合原文的意思,不得篡改或歪曲。法学论文引文的方式,常用段中引文而很少用提行引文。段中引文,是指将引文加写在论文之中。如果是直引,应在引文的首尾字之上加引号;如果是意引,可只在引文前加冒号,也有的不加冒号而加逗号。无论直引或意引,均需注明引文的出处。

在引文问题上,当前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即有的作者,既不考虑被引之文是不是精典之述,也不管是否与引文能质证相符,而大段大段地引用外国不知名的律师、法官等人的话语,以充自己论文的字数,简直是良莠不分,兼收并蓄。这不仅削弱了论文的论证性,而且使人感到有拼凑文章和外文资料汇编之感。其效果是十分不好的。对此,应当以此为戒。

2.关于加注问题。所谓加注,就是注明出处。其作用在于使编辑和读者知道引文出自何处。加注有四种方法:段中注,即夹注,将引文用括号标明;脚注,即在有引文的页脚注明出处;章、节注,即注在一章一节之后;尾注,即把注附在全文末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