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取消职称,要么缩小职称之间工资差别,对此你有何看法?

虽然教师评定职称,以及职称与老师工资挂钩饱受诟病,但取消职称短期来说是不可能的。在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一文中,明确了提出了近五年的教育队伍建设计划,而计划中只提到了“分类推进老师职称制度改革,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但并没有提取消职称。

但是从职称评定方法到职称与工资挂钩的制度弊端早已显现,一方面职称评定多年来并没有和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挂钩,优质课评选,没有统一公平的标准,大多由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同时也不面向全体教师,很多教师根本就没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论文也是先交了版面费才给发的,无法说明其学术价值。其它评职称能用上的证书和荣誉,普通老师更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为了评职称,老师们“拉关系,走后门”“权钱交易”等,因此评定方法难以服从。

另一方面,职称和老师工资挂钩,造成同工不同酬,同一学校,工作量相等,教学水平不相上下的老师们,即因职称的高低造成工资差异巨大,初级职称和一级职称相差最少,每月300元左右,而一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差距高达1000以上,而初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之间的差距更加巨大。这让老师们倍感受伤,也极大的挫伤了老师们的工作积极性。

总之,无论职称评定办法还是职称与教师工资挂钩,都让老师找不到通过努力工作就能看到希望的道路,这样一来,老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无法得到激发,工作热情被无情的消磨,即不利于教育的发展,也使教师职业的吸引力越来越差,所以职称即使不取消,改革也是势在必行的。

从近几年的职称改革方案来看,缩小职称之间的工资差别以成趋势。2006年,教师工资改革成由岗们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地方性津贴与补助等部分组成,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的介入,目的是减少岗位工资对教师工资的影响,然而,多年来,每次调资都是以职称高低来决定涨幅的大小,职称越高,涨的工资越高,这无形中又拉大了老师间因职称不同而造成的差距。

相信未来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提倡多劳多得,能者多劳,减小职称与工资挂钩的差距将成为改革的方向。

如下图所示,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中,将完善绩效工资作为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的方法。相信完善绩效工资,政府加大对绩效工资的投入,而不是在老师的原工资上扣30%,可以有效提高老师们的工资待遇,减小职称不同带来的工资差异。

[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部分原文件]

另外,提高薪级工资和教龄工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旦调整也可以缩小职称之间的工资差异。好的制度一定是可以鼓舞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职业吸引力的,相信教育要振兴,职称改革势在必行。

2018年副高职称论文要求

发表过两篇以上。

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高级职称评审需要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要求规定:

1、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2、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

3、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评职称取消论文说有些欠妥

下面我为大家推荐中小学教师评职称取消论文说有些欠妥,欢迎大家阅读!

摘 要: 近些年来,因为将教科研成果和职称评定挂钩,论文便有"泛滥"之嫌了,于是,又有人提议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论文标准。笔者却不以为然,以为非但不能取消,还当与管理机制一同完善。

关键词:乱象 因噎废食 管理机制 反思 专业成长

最近,有报道称某君直斥中小学教师评职称须发表论文的标准助长了抄袭之风。称既不是高校教师,不应承担科研任务,就应取消论文要求;还以为只要书教得好,就是好教师,不需要科研,也不用搞什么课题,课上得好的老师未必能写出好论文,而写出好论文的未必课上得好。因此,没有必要把发表论文当作评职称的硬指标。又说,中小学教师的论文大都是抄的。现在网络发达,可以在网上搜到现成的,或者将搜的几篇相关论文拼凑而成,而且出版面费就能发,所以提议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论文标准。[1]

事实上,多数教师确实不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由于有评职称的硬指标,有人便把别人的科研成果东拼西凑,搞个论文证或别的什么,奉行“拿来主义”,抄袭之风于是盛行;有的甚至打起雇枪手、出高价买版面的歪主意,压根儿没有自己的劳动。那么,这所谓论文,当然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而据此定标准,也有失公平。因此,我们当然赞同遏制或杜绝抄袭乃至顾枪手之类的乱象,但不同意取消论文要求的说法。而且认为:说中小学教师只要书教得好,就是好教师,不需承担科研任务,而教育科研仿佛是高校教师或专职研究者的.事,这种观点也有些不妥。

第一、小猫偷吃鱼,却也还捉老鼠;鸟有时啄食种子,但更吃害虫;教科研有乱象,在于管理,主要不在于教科研本身――教科研是应该也完全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看激励与监督机制是否科学。

第二,中小学教师把教育实践作为研究与思考对象,运用科学方法从不同视角分析,并尝试提升到理论高度加以概括,对于促进学习、积累教育智慧、加速专业成长,对于交流共享、为专业理论工作者提供参考,都具有特殊意义。魏书生、窦桂梅不也是从最初的努力开始的吗?我们怎能满足于埋头实践而不再求索呢?课上得好固然应得到赞许,但写不出好论文毕竟是个不足;写出好文章也应给予肯定,即使现在未必课上得好,由于善于总结,也必定可以上得好。母鸡不下蛋,无疑该杀;雄鸡不下蛋,却能打鸣呢;乌鸦叫声不好听,却也吃害虫……各有所长,不应当厚此薄彼。

教育科研实际就是用心去理解教育。华东师范大学叶澜教授就说:“一个教师写一辈子教案不一定能成为名师,但是写三年反思就有可能成为名师。”[1]我们都可以也应当成为主动的研究者。写而知不足,想学;学而生成想法,要写;教而知困,再学……学教育理论,自觉实践探索,不断反思审视,形成自己的理念与风格,提高教育效能――不但能把书教好,更可以有创见,成长提升。

第三,谈到通过搜索的抄袭拼凑、出版面费就能发,这情况是有的。但这样文章想要在正规期刊上发表,是难过知网检测关的。能搜索也不是坏事,也是学习过程,只要加以引领,收集而融入自己的实践与思考,也未尝不可。说到版面费的发文,那是出版机构企业化管理的产物,文章写得好的也冤啊!而即使要治理,也首当正本清源啊!

第四,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论文有作弊,就取消之;评先进发证有猫腻,就不褒奖先进吗?不能因为苗长得不好,农民就不种田;也不能因官员腐化,就取消官职……天下事并非不可为,正是难办,才有挑战;要寻求科学解决办法――这本身也是科研。因为有猫偷吃鱼,便把猫打死,还会有老鼠祸乱;雄鸡不下蛋也杀,可以靠钟点看晓天,母鸡却失去了它的保护;药品有假,我们仍要鼓励研制新药;学术腐化,又怎能因此而否弃教科研呢?仅仅会开车还不行,还要知道许多;仅仅上好课还不够,还要有反思、总结、交流、共享,要求索成长。

第五,我们不能尸位素餐。绞尽脑汁研究的,不算工作业绩,写多的又说是沽名钓誉,那么拿不出好主意,尸位素餐、没有追求也不好吧。

第六,搞课题――闭门造车,确实不太适合一线教师,做草根教研却较合适。但两者可以自主选择嘛。

第七,教师写论文本身以及对职称的追求本当无可非议,教师据自己实践反思或写经验论文也天经地义,因为它实用而接地气,也不乏真知灼见,可以给人启发或借鉴。那些“高大全”的理论,未必都能济事,甚至脱离实践。当然,评定职称对论文的硬性要求,也多少给老师带来几许无奈。为此,不少地方的评分设了上限,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考虑到了课上得好却不很擅长教科研的;但同时也因为它“限”了肯于研究的,所以还需完善。其实,“无奈”,也不是坏事。知道不足,就会努力嘛!再说,中老年教师长于总结,就写;青年教师做课多,就崭露头角。各有展示、各显其能嘛!

中小学教师评职称,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发表,也有它的合理性。教师也是专业技术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功底或素养,论文至少是个印证。而享受更高级待遇的教师,具备更高水准也理所当然。

评分设了固定上限是不够科学的。分数够了,就可以不必再写了,难道对教育的求索是有止境的吗?而设基本上限,超出的有限加分,才是温和的还算好的办法。如设20分为科研论文基本上限,如国家级论文每篇常规按12分算,(不正规的减半,)加足上限20分后,超出的按1.5分计,省级的1分,地区级的0.5。这样,谁还能在满20分后,再刻意为这小分值“买”呢?而且短期内也不易实现。这就既可使投机者望而却步――遏阻了功利性的泡沫论文的滋生,也使执着于教科研的,多少有了点肯定或赞许,这还有利于鼓励乃至成就植根于一线的科研型教师呢。

教育科研不但应有一席之地,而且还要健康可持续发展下去。要走出误区,理直气壮地去研究教育规律。终身学习,成长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天经地义。

参考文献:

[1]关卓亚;教学反思:一个不容忽视的教学环节;[J];甘肃教育;2011年第20期。